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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福建之窗     日期:2009-03-26 【字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残疾人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做好我省残疾人工作是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意识

  1.正确评估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状。我省有221万残疾人,涉及近800万家庭人口。这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特别是近年来,把残疾人工作纳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有力推动了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同时也要看到,我省残疾人事业基础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个别地方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扶残助残意识不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不足;残疾人在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展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良好形象。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3.明确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让残疾人共享社会文明进步成果,充分发挥残疾人在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全力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1.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各级政府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就业援助相关政策。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力度,实行地税征收,部分省级统筹。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让求职残疾人普遍享受到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加强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推进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收入。

  2.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制度,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原有低保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加发低保金,对低保对象中的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人员也要给予适当照顾;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补助金。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金。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问题。将城市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对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实物配租。

  3.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鼓励并组织城镇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补贴政策。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4.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将农村五保供养残疾人、城市“三无”残疾人优先纳入城乡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各级政府每年根据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情况,加大对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捐赠,慈善总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组织要积极募集资金,更多地开展扶残助残活动,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三、不断加强残疾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1.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优质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低保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作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按当地筹资标准,由政府承担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将部分必要的残疾职工康复训练项目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扩大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2.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2013年实现我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并不断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进一步加强康复科建设,充实人员,配齐设施。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残疾人康复室,配备康复员和康复训练器械,对残疾人免费提供康复服务,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实行绩效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可根据实际把残疾人康复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对残疾儿童实施有效的早期干预,对在经卫生部门、残联确认的康复机构进行抢救性康复医疗、训练的贫困残疾儿童给予减免或补助。

  3.全面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制定和实施我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综合性、社会化的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预防、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体系。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普及健康教育和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全民残疾预防意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做好新生儿筛查和特需人群补碘等工作,减少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卫生部门要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四、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文化体育事业

  1.发展残疾人教育。在基本普及三类残疾人儿童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推进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高校开办特殊教育有关专业,完善特教体系;支持师范院校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对义务教育阶段和就读于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就读于高中的残疾学生提供助学金。加大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加强特殊教育教学教研,不断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类别,科学核定教育编制,原则上按照师生比例不低于1∶3的标准予以配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难以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中重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居家教育。逐步解决重度残疾、孤独症等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拒绝招收和歧视残疾学生,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2.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重视、支持残疾人文化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定期举办全省性残疾人文艺汇演、书画美术作品和工艺品展览。鼓励、支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服务残疾人事业的出版物等公益性文化事业。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对残疾人优惠或免费开放。有条件的市、县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技术人员队伍,做好残疾人运动员训练管理和比赛工作,落实相关待遇。各级政府在安排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省残疾人体育康复就业培训中心。全力办好2010年在福州举行的全国特奥会。

  五、努力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1.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心理咨询、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就近、便利服务。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康复和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切实解决服务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和相关待遇等问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对已建成的综合服务设施,各地要妥善保证运转经费,发挥综合设施功能作用。要构建助残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发布残疾人求助和受助信息。

  2.不断完善无障碍设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福利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学校、住宅、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强化对无障碍设施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网站采用无障碍设计,公共机构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电视新闻、影视作品和节目加配字幕,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开办手语新闻节目,县级以上广播电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

  3.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公共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依托社区,大力开展为智力、精神、重度以及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文化娱乐、心理咨询、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福利机构,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兴办残疾人福利机构,解决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的庇护托养问题。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鼓励和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制度。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办法,对残疾人集中供养、日间照料和各项居家服务给予补贴。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研、引进、应用和创新,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六、持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1.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考评内容。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残疾人事业宣传,并以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配合重大主题宣传,无偿刊播残疾人事业公益广告,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并组织好 “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大活动,领导带头参加。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为残疾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完善残疾人特殊工作岗位优惠政策。将各类从事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康复人员的职称评定纳入省职称评定体系。落实盲、聋、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福利机构的教职工,以及残疾人集中单位的手语、盲文翻译工作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殊教育工作岗位退休的人员,所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计入退休费基数。对普通学校中主要承担残疾儿童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适当的岗位补助。

  3.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定《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制定优惠或扶助残疾人的政策法规。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定期对残疾人工作和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纳入普法计划,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4.推进残疾人事业国际、地区间交流合作。拓展国际交流领域加强与兄弟省区市之间的交流合作,借鉴国内外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建立闽台在残疾人工作领域的合作机制和交流平台,定期开展残疾人教育、艺术、文化和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活动。积极争取国内外和港澳台慈善机构、爱心人士捐款和援助项目,推动我省残疾人扶贫、康复、教育、就业等工作发展。

  七、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1.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联系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各项残疾人工作的落实。各地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监督管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2.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增强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的参政议政意识,拓宽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民主参与渠道,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好残疾人事业。要加强各级残联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县级以上的残联理事长不得由其他部门领导兼任;乡(镇、街道)残联配备专(兼)职理事长;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选聘专(兼)职联络员。加大各类残疾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县以上残联成立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并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场所。

  3.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扶助贫困残疾人,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在劳模、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四奖章等评选活动中应关注残疾人代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抓好残疾人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助残志愿者服务项目库,促进助残志愿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落实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规定,地方党委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要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到“十一五”期末,设区的市残联全面达到残疾人领导干部和残疾人干部的配备要求。党政机关在干部的选拔、调配和公务员录用中严禁歧视残疾人。对于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残疾人报考者,招录机关不能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依托高校、理论研究机构等建立残疾人理论研究机构,研讨残疾人事业全局性、前瞻性问题,促进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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