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快速通道 > 城市低保 > 政策法规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日期:2017-08-03 【字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mobile.28365关于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22号)和《mobile.28365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16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提高我区城乡低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从2017年1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3210元进一步提高到396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相应提高到不低于220元。 

  二、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从2017年7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517元提高到58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相应提高到不低于348元(城市低保标准的60%)。 

  三、适度扩大城乡低保覆盖面。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要按照 “社会救助提标年”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根据保障标准提高情况适度扩大保障对象覆盖面,及时将提标后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纳入城乡低保范围。提标扩面工作要与我区全面开展符合低保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排查认定工作相结合,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并落实好因病致贫家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政策,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确保提标工作落到实处。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由区级财政负担。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提标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1日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