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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mobile.28365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中国龙岩网     日期:2016-12-02 【字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mobile.28365办公室
  2016 年11 月30 日
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7 号),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项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引,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健全体制机制,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努力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 促进公平正义。把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改革创新。把改革创新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不竭动力,积极探索发展规律,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二、继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三)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将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所在县(市、区)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执行,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以下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1.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 号)和《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印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明确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的军人军属;2.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3.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4.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5.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市司法局负责)
(四)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包括8 类: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2.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3.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4.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5.请求国家赔偿;6.公证;7.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持续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医、就学、就业、土地承包、林权纠纷、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市司法局负责)
  (五)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效果。完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援助工作力度。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工作机制。(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负责)
(六)积极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完善法律援助参与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信访案件等工作机制,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贯彻执行福建省委政法委关于《福建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意见》,做好法律援助参与化解和代理重要突出信访问题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要加强协作配合,探索和建立关于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制度,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行政和刑事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信访局、司法局负责)
  三、不断加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
  (七)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以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临街一层法律援助便民窗口建设,完善无障碍配套设施,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加强法律援助站建设,推进法律援助辐射至相关行业,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各地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便民窗口服务规范化建设,优化服务环境,方便困难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使“城区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真正发挥作用。建设一批法律援助工作站示范点,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站在受理申请等方面的作用。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后,及时调整村(居)法律援助联络员的名单,切实将服务网络延伸至村(居),畅通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市司法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八)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强化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简化审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对象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开辟“快速通道”,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完善军人军属法律服务网络,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并加强工作衔接。(市司法局、民政局、老龄办、团市委、残联、龙岩军分区政治部负责)
  (九)创新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方式。推行“互联网+”法律援助服务,运用网络平台和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兴媒体工具,提高咨询服务的可及性,逐步推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和指派。聘请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机构日常值班接待,充实咨询接待力量,免费为来访(电、信)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实现咨询服务全覆盖。提升“12348”法律服务热线服务能力,拓展热线服务功能,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市司法局负责)
(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律师派驻法院、看守所值班制度。规范和完善看守所及法院等办案机关法律援助站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式,由法律援助机构聘请社会律师,派驻看守所及法院等办案机关值班。(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负责)
  (十一)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司法局负责)
  四、努力提升法律援助质量
  (十二)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业务规范。完善申请和受理审查工作制度,推进援务公开,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完善法律援助承办环节工作制度,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市司法局负责)
  (十三)规范实施法律援助服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规范实施接待、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结案、归档等行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严格执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严格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明确要求承办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的律师须具有3 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确保案件办理质量。采取轮派制和点援制相结合的方式,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探索通过招投标选择服务机构。鼓励每个律师每年办理一定量法律援助案件。(市司法局负责)
(十四)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机制,探索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制度,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其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精细化考核监管机制,重点量化回访、听庭、评查等质量监管指标,督促承办人员依法规范提供服务。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法律援助流程管理、质量评估、业绩考核等方面工作。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市司法局负责)
(十五)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贯彻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强化对法律援助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市司法局负责)
  (十六)逐步推行差别案件补贴制度。将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相挂钩,根据案件办理质量确定不同级别的发放标准。(市财政局、司法局负责)
  五、切实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水平
  (十七)完善经费保障体制。市、县级财政按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律师承办案件成本等因素,建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募集作用。(市财政局、司法局负责)
  (十八)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足额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律援助经费使用规定,加强资金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市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
(十九)配齐配强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把好法律援助机构进人关,配备以律师为主的高素质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未到位的,要及时到位。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招聘专职法律援助工作者,充实基层力量。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干部的培养使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司法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加强法律援助专业队伍建设。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在现有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队伍的基础上加强法律援助人才库建设,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的积极性。在农村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市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二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市司法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负责)
  (二十二)统筹协调法律服务资源。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统筹全市律师资源,组织市直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资源短缺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结对子,建立指派办理协作机制。加大力度调配优秀律师、大学生志愿者等服务力量,支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
(市司法局、教育局、团市委负责)
  (二十三)强化法律援助队伍教育。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培训教材、师资、经费等投入,完善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市司法局负责)
  六、强化法律援助工作协调配合
  (二十四)及时通知辩护和代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调,切实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配合工作机制。对于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应当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对于符合强制医疗通知代理条件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负责)
  (二十五)依法告知申请法律援助权利。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其符合《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申请法律援助,并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转交或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检察院应当告知被害入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院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负责)
(二十六)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于应通知辩护、代理而未通知以及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权利而未告知的,检察机关应通知有关机关纠正,确保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通知辩护、代理工作的到位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权利的落实。(市检察院负责)
  (二十七)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便利和必要支持。检察院、法院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阅卷开辟绿色通道,提供电话预约阅卷服务,及时回复确定具体阅卷时间,实现核验律师证件和援助手续及阅卷工作一次性办妥,并对法律援助案件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办案机关在案件办结后,应当按规定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承办律师,或者书面告知承办律师,保证承办律师及时掌握案件动态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负责)
  (二十八)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实行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为原则,由看守所出具为补充的方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其他经济困难但又无法提供证明的情况,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由看守所从公安身份信息系统中调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并根据在押人员平时收到外寄物品等情况,判断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市公安局、司法局负责)
(二十九)健全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衔接机制,推行互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制度。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司法救助决定书互相承认对当事人经济困难状况的审查。有条件的地方要注重对受援人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完善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提升服务效果。(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负责)
  (三十)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民团体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卫计、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查阅复制档案资料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当予以免收。各人民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支持和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民团体负责)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落实到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三十二)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把法律援助纳入公益宣传范畴,纳入普法宣传教育重要内容,充分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新技术,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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