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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范围
作者:    文章来源:     日期:2008-09-06 【字号: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省政府补充规定的其他法律事项。
    刑事诉讼中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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