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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28365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日期:2016-07-07 【字号:
龙政综〔2016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电〔20151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主线,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加大资金投入,增强救助时效,实现补“短板”、扫“盲区”、兜底线、保基本、促公平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坚持资源统筹,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当地政府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特别救助对象。因遭遇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境儿童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境儿童指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原因而陷入基本生存、发展和受保护危机,需要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父母因病因残无力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特殊情况可实施紧急程序或特别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人员,持有本市暂住证(居住证)、有固定住所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当地居民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当地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申请救助。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 审核。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开展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有异议的,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完善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入户调查的同时,应将申请人有关信息上报县级核对机构,同步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系统核对。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核对授权书和家庭经济状况声明书。 

  3.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具体金额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给予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再按上述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特别程序。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困境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大对对困境儿童等特别救助对象的临时救助力度,救助金额可由县级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报县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构批准后发放。 

  四、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二)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县(市、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确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临时救助时,应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数、困难原因、程度、种类、时长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同时统筹考虑本年度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情况,合理确定每个家庭或个人的救助时限,一次性发放临时救助金。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短的,救助时限按13个月确定;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救助时限按46个月确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能力建设。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好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推进制度衔接。民政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审批管理、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工作,将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工作。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发挥优势,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要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临时救助对象的能力,实现民政与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和慈善机构的信息共享,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三)强化资金保障,加强监督管理。要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将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以当地户籍人口为基数,按省定标准(2016年为每人每年7元)由县级人民政府筹集,省级财政对各地予以分档补助,市级财政按现行管理体制对新罗区予以补助。城乡低保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要建立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热线,畅通求助、报告、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对临时救助工作中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我市临时救助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于今年6月底前制订具体贯彻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备案。 

                                 mobile.28365 

                                 2016年6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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