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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学院关于印发《龙岩市奇迈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龙岩市奇迈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龙岩市科技局     日期:2018-01-02 【字号:
       龙科综〔2017〕17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将《龙岩市奇迈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龙岩市奇迈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学院

  2017年11月13日

  龙岩市奇迈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龙岩市委“创新驱动、人才强市、产业兴市”的战略部署,规范龙岩市奇迈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奇迈基金)管理,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和省、市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奇迈基金,是指经mobile.28365批准,由龙岩学院与龙岩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相关企业共同设立,用于支持龙岩市辖区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提出科技创新与技术攻关项目,由龙岩学院、企业联合省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织课题组开展技术攻关的资金。奇迈基金属公益性质非盈利基金,经费使用区别于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独立管理。

  第三条 由龙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龙岩学院联合成立“龙岩市奇迈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奇迈基金委),协调、讨论奇迈基金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奇迈基金委由5人构成,其中市科技局2人,市财政局1人,龙岩学院2人,委员由各单位提名组成。奇迈基金委实行集体负责制,所有奇迈基金委讨论的事项,均需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奇迈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奇迈基金采取认缴制,龙岩学院、市科技局和相关企业各出资三分之一,龙岩学院、市科技局和相关企业资金根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在项目立项后认缴到位;基金认缴出资总量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可逐步扩大基金认缴出资总量。

  第六条 企业认缴出资到位资金,如有按协议约定退出的,退出部分资金不计入基金认缴出资总量。

  第三章 奇迈基金的运作

  第七条 奇迈基金采取“政府引导、联合出资、扶持企业”原则,市科技局和龙岩学院资金部分通过无偿资助方式,用于支持科技事业发展。

  第八条 奇迈基金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聚焦我市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我市科技创新驱动核心竞争力。

  第九条 奇迈基金存放在市科技局基本户中,专项核算,市科技局负责奇迈基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奇迈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以外的项目。

  第四章 奇迈基金的监管

  第十一条 奇迈基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奇迈基金委的监督和检查,市科技局、龙岩学院、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龙岩学院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奇迈基金委报告。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项目资金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项目资金,发现截留、挪用、骗取项目资金,情节严重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并追回剩余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要适时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相关责任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奇迈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五条 当奇迈基金资助金额达到认缴出资总量时、或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龙岩学院会商认为需要终止该基金时,奇迈基金予以终止;奇迈基金存续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最迟不超过2021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奇迈基金存续期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剩余资金按原出资渠道返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龙岩学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龙岩市奇迈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龙岩市奇迈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奇迈基金项目)的管理,进一步培育龙岩学院科技创新能力,推进龙岩学院与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深度融合,根据《龙岩市奇迈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奇迈基金项目用于支持企业提出科技创新与技术攻关项目,由龙岩学院、企业联合省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织课题组开展技术攻关。奇迈基金项目由企业提出技术需求,龙岩学院以二级学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实施,龙岩学院作为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奇迈基金项目经费来源于由龙岩学院、市科技局、企业共同设立的“奇迈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奇迈基金)。

  龙岩学院为奇迈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和《福建省级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号)和《龙岩市奇迈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为了充分发挥教师开展科技攻关的积极性,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核定间接经费使用。市科技局、龙岩学院会同项目出资企业共同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奇迈基金经费的资金拨付和监管,必要时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经费使用绩效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奇迈基金项目类型分为:奇迈创新项目和奇迈联合项目。

  奇迈创新项目是由单个企业提出科技创新与技术攻关需求,由龙岩学院、企业联合省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织课题组开展技术攻关的项目。

  奇迈联合项目是由多家企业提出科技创新与技术攻关需求,由龙岩学院、企业联合省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织课题组开展技术攻关的项目。

  市科技局依据项目需求,审定奇迈基金项目所资助的项目类型和金额,所资助的项目依照本管理实施细则管理。

  第五条 奇迈基金项目采取长年征集、随时申报、定期审核的方式,由龙岩学院向企业征集科技创新与技术攻关需求,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工作重点和科技发展需求适时发布和调整奇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包括项目支持方向、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如遇申报指南调整,则按追溯原则,在申报指南调整生效之前申报的项目,仍按原有申报指南执行。

  第六条 申请奇迈基金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项目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二) 项目申请者应为在龙岩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

  (三) 具有消化、吸引、转化项目成果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

  (四) 具有良好资信记录。

  (五) 奇迈基金项目申请企业和龙岩学院实施单位应根据“风险共担”原则,就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知识产权等内容进行约定,并设定相应的技术目标、技术路线、风险和知识产权等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违约责任。

  第七条 奇迈基金项目的立项程序如下:

  (一)龙岩学院对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1.申请的项目不符合上述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项目申请或推荐手续、材料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3.申请项目主要研究内容不符合奇迈基金项目年度指南资助范围;

  4.申请经费超出奇迈基金项目资助范围。

  (二)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和龙岩学院负责组织进行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和管理评审;

  (三)市科技局、龙岩学院根据项目评审提出立项项目,确定立项计划和资助额度;

  (四)通知各参与单位在指定期限内签订联合资助协议,并在指定期限内将资金拨付到奇迈基金专用存款账户;

  (五)市科技局根据联合资助项目协议拨付项目资金并监督项目资金使用。

  第八条 奇迈基金项目采取分批拨付形式。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70%;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资助经费的30%。

  第九条 如遇项目中止,项目剩余资金按原出资比例,属于参与企业出资部分,退还参与企业;属于市科技局和龙岩学院出资部分,留存于奇迈基金,用于抵扣新增奇迈基金项目出资额。

  第十条 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龙岩学院会同项目出资企业参照奇迈基金项目评审、项目验收等具体管理办法进行,在有关具体管理办法制订生效前,可参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奇迈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在项目申报、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立项管理、验收结题等环节产生的专家评审、现场调研等经费由龙岩学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支出。

  第十二条 奇迈基金项目纳入市科技局项目实施进度通报管理和信用管理,对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列入“项目限制申报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回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龙岩学院可会同市科技局,结合本细则,制定奇迈基金项目评审、项目验收等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龙岩学院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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