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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28365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     日期:2017-01-04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682颁布了《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并将于121日起施行。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 

  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吸引各类人才向龙岩集聚、贡献力量,助力创新驱动发展、产业兴市、人才强市三大战略进一步推动龙岩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居住证》的申领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我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我市新罗、永定两个区户籍人口在这两个区范围内流动的除外),到其他县(市、区)内居住且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 

  三、居住年限计算 

  在我市申领居住证的,办理居住证前的暂住证有效办理期限计入居住年限。申领居住证后,因故换领或补领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年限停止计算;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变更登记居住住址的,属县(市、区)区域内变更登记的,签发日期不变,居住年限连续计算;属本市跨县(市、区)变更登记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从变更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先前在我市的县(市、区)内有居住登记,后到市外其他县(市、区)变更登记,再又回我市的县(市、区)内居住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日期,居住年限重新计算。 

  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教育服务。适龄儿童就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凭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由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就读。在居住地就读并取得学籍的初中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 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按志愿择优录取。具有我市高中阶段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报考普通高校,依据福建省教育厅公布的相关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信息服务。参加市、县两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待遇。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援助。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本市居住地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计划生育服务。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获得避孕药具,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避孕节育服务。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免费享受图书馆阅览、国有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展览、艺术馆艺术公益培训、科技馆科普和免费或低收费享受公共体育健身场所等公共文化服务。 

  (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在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时,享受与本市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七)社会保险服务。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可以在异地转移、接续。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按规定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的,可以享受与本市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低收入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可按居住地有关规定向民政等部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八)住房保障服务。居住证的持证人在我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务工,单位应当自设立或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居住证的持证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并且租赁自住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租住商品房的,个人每年提取金额上限为7200元,每月上限600元;租住保障性住房的,每年提取金额则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额提取;在本市辖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购房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 

  居住证持证人在申请我市保障性住房时视同本市户籍人口,在符合龙岩中心城市和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前提下,即可享有与我市市民同等的基本住房保障服务,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保障性住房。 

  (九)人才优待服务。具备相应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可以参加本市居住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并享受本市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十)老年人优待服务。按照优惠政策的规定享受与本市老年人同等的优待。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享受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老年体育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已开放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共文化免费服务,公园、旅游景点应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减免,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十一)残疾人优待服务。符合我市残疾人优惠政策有关规定和受助条件的对象,可享受与本市残疾人同等的优待。 

  (十二)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本市居住地申请办理落户登记。 

  (十三)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五、居住证持有人享受下列便利 

  (一)持有合法有效居住证的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在其居住地的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以下因私出入境证件:1.普通护照;2.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3.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 

  (二)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 

  (四)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包括:1.初次申领;2.增加准驾车型申领;3.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4.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五)按规定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可报名参加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合格的可申请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可报名参加本市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可报名参加本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获得相应的技能荣誉。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六、居住证制度的执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除本意见有具体明确规定外,一律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好《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是全面深化改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也是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建设的主要内容。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责任制考核体系,强化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斌为组长,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廖继清,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孙崇雄为副组长,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龙岩市居住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管委会应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研究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确保我市贯彻《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各项工作迅速、高效、全面执行和落实。 

  (二)落实责任,强化协作配合。龙岩市居住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精心组织、科学规划,做好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各成员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精神,认真梳理并对外公布本部门落实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细化措施、所需材料、受理流程、办事程序等,并定期通报居住证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兑现情况,让居住证持有人感受到获得感、融入感。居住证持有人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相关单位部门不得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连续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至少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确保《居住证》持有人的相关待遇得到落实,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三)保障到位,全面实施完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及居住证制作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以县级财政保障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县(市、区)公安机关要根据实际,在本级和基层派出所设立居住证申领受理点,配齐相应的硬件、人员及设备,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和签注等,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增加受理点数量。各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点)可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和变更登记以及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受理机构的硬件配置、人员聘用、日常办公经费,组织领导机构办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居住证》发放工作领导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1500的比例配齐配强流动人口协管员,认真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成员单位也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编制落实涉及本部门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的人、财、物等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予以核拨,保证公共服务和便利真正得以执行。 

  (四)强化督查,健全考评机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考评机制,把居住证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各级综治和效能的考评内容,推动居住证制度的顺利、高效实施。各级综治部门要把各单位兑现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情况纳入综治责任制检查考评的内容予以重点推进。各级效能办要加大对居住证办理以及相关政策待遇兑现工作的督查力度,将此项工作纳入效能督查、绩效考评体系,对不按时序进度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和因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居住证制度不能按照启动实施或居住证持有人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不能兑现落实到位的,视情在年度绩效考评中扣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实施居住证制度中出现违纪的公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mobile.28365 

                             201612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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