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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日期:2015-06-29 【字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经研究,现将《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实施意见

    生育服务证制度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30多年来,这项制度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群众计划生育权利、维护正常生育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人口发展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的变化,原有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办法与当前工作形势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为适应形势变化要求,现就我省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引领,以信息化为支撑,深化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建立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机制,推进计划生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推动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从重管理到重服务的职能转变。

    (二)原则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将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文明执法。

    ——坚持便民利民。尊重群众的计划生育主体地位,简化程序,优质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

    ——坚持统筹协调。发挥卫生计生资源整合优势,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形成推进改革合力。

    ——坚持积极推进。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力争2015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

    二、生育服务证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不再申办一孩《生育服务证》,更不得实行审批或变相审批。群众登记后,由登记方负责在30天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通报夫妻双方户籍地。对于夫妻双方需要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登记后当场发证。在群众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基层工作人员要将计划生育、妇幼健康服务项目、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扶助政策、禁止“两非”等法律法规告知群众,并提供科学备孕、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母乳喂养、儿童保健为重点内容的科普知识咨询服务。

    (二)规范再生育审批办理。对于再生育审批,精简和规范程序,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1.精简证明材料。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可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能够通过内部工作网络获取的信息,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办理再生育许可,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2.明确办理责任。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乡(镇、街道),必须接待、受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夫妻一方户籍在外省的,经外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可在我省办理生育服务证。

    3.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附件3罗列的情形不适用承诺制)。对于以虚假承诺进行一孩登记或获得再生育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三、优化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县、乡级行政服务中心要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完善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事公开、服务承诺、同岗替代、责任追究等制度,在网站、办事场所公开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目录、申请表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制定并公布审批流程图和办理指南,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二)落实首问责任。属于受理范围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不属于当地受理的,应明确告知群众受理地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缩短办证时间。再生育审批时限缩短为十五个工作日。领证人员名单应在夫妻再生育申请乡镇(街道)的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创新办证形式。逐步创造条件,试行网上申请办证及预约办证,加快实现生育服务证电子化,逐步取消纸质生育服务证。跨地区、跨部门需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逐步通过人口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予以解决。

  (五)推行委托办证。对申请材料齐全、全员人口数据库信息可以查证但申请人又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代办。委托人要出具书面委托书,由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生育服务证。办理完毕无法亲自领证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主动送证上门。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处(科)室各负其责。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职责职能,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改革措施,明确时间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培训。宣传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让群众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要加大培训力度,增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服务群众。

    (三)加强工作协同。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的交换机制。实现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子女等主要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四)改进服务管理。积极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健全出生人口信息报告制度。严肃查处违法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依托基层工作网络,通过入户采集、办事采集、服务采集等方式,加强信息采集,动态掌握群众婚、孕、育等信息。加强人口变动情况监测,及时更新全员人口数据库,提高数据质量,确保信息安全。

    (五)加强检查监督。建立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将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办证工作情况,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要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监督,及时处理群众诉求,做好生育服务证登记办理的咨询服务。对在办证工作中不依法行政、推诿拖延、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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