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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作者:    文章来源:市人口计生委     日期:2014-11-05 【字号:
    1.申请再生育的对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再生育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3.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在《再生育申请表》上签署审批单位意见,并告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当事人,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也可以委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村(居)委会送证上门。领证人员名单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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